问题 | 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针对认定部门作出来的认定结果,当事人就可以结合这方面的规定看看是否准确。那其中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基础,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基础上,才进行工伤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看完了上述内容之后,大家应该也清楚不属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了吧。申请进行工伤认定,除了用人单位有权外,作为受伤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也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但此时也要注意,申请认定的部门只能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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