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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责任例析
释义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订后的条款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三菱公司赔偿因林*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三菱公司即将破损玻璃封存。应车主某单位的要求,被告将破损玻璃的照片寄回日本国内玻璃的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结论为:判断为受外强力致破损,实验均满足规格要求。车主单位对此不予以认可,要求被告将封存的玻璃交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但是被告却擅自将玻璃运回国内,交玻璃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挡风玻璃本身不存在品质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后车主单位委托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鉴定。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报告称:"由于所提供的样品是从原吉普车上拆卸后经过多次运输,已经相当破损,无法从上面切取作强度实验所需的试验片。我中心只能结合委托方提供的玻璃破损照片进行推断、分析;从玻璃破碎的塌陷形式看,能够造成此种破坏状态的外力来自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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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