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王女士则辩称,协议离婚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其所有系当初为照顾到自己实际情况作出的,现刘先生因对离婚协议反悔而起诉没有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因个人原因原告刘先生对该协议反悔,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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