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签的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
释义 | 审理:曾签两份《财产协议书》 钟-红和赵-军(均为化名)相识于2003年,双方并未深入了解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个女儿。阿红认为,婚后的赵-军毫无进取心,长期待业在家,无稳定工作,怠于履行家庭责任,她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夫妻感情也没有改善。2015年11月,钟-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携带抚养女儿。 赵-军则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携带抚养女儿,并分割位于荔湾区的两处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双方曾签订两份《财产协议书》,其中一份确定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及荔湾区某路302房两处房屋均是由钟-红的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赠送给女儿的,房产登记在钟-红名下,房屋所有权归钟-红所有等;双方如离婚,钟-红同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无需支付抚养费,抚养权归赵-军所有。另一份协议书确定芳村大道某房,如离婚则该房屋所有权归钟-红等。赵-军主张上述两份协议存在欺诈情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准予离婚明确财产分割 庭审中,双方确认属钟-红个人所有的财产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一套,表示该房产不需法院处理;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均同意确认该车辆现价值为5000元,并同意该车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由赵-军补偿折价款2500元给钟-红。 双方争议财产有:荔湾区某路302房房产一套,该房产《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属人为钟-红;芳村大道某房一套,该房屋由案外人谭某某作为买方,尚未领取房地产证。另钟-红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18.6万元,借来的款项用于其母亲就诊治疗,赵-军均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赵-军携带抚养并负担女儿其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钟-红每周可探视女儿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赵-军一次性支付该车辆折价补偿款2500元给钟-红;登记在钟-红名下位于荔湾区某路302房一套归钟-红所有和使用。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且赵-军不予确认,法院建议双方另案处理。另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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