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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容留卖淫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释义
    生活中其实卖淫现象并不少见,有卖淫者,自然也有容留卖淫者。但容留者有时也是出于迫不得已,实际上并未出自本意,但当这一行为被法院控诉时,为了尽量减轻刑罚,当事人很自然会想到要求助律师,为其撰写辩护词。那么,容留卖淫罪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二、容留卖淫罪有关刑法条例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容留卖淫罪成功辩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聂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聂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聂某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在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是其老板雷某某(主犯)雇请过来帮忙收钱和记账发廊的,既没有积极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发廊和卖淫场所的承租人均不是被告人聂某某,卖淫女的招募、管理和收账由“张老二”(另案处理)具体负责,且嫖客都是自己来发廊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也没有积极谋划,发廊的老板是雷某某,卖淫场所实际的承租人也是雷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只是执行老板分配的收钱和记账工作,故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聂某某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虽指控“同年8月12日开始,被告人聂某某接受同案人雷某某的雇请……”,但并没有认定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且聂某某系从犯,故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量刑时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2、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
    聂某某与雷某某和“张老二”两人认识时间不长,是在2012年8月12日来发廊工作后,才真正与两人相识的,至2012年8月24日案发,聂某某才工作14天。作为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聂某某参与犯罪其最初的想法也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其参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生活窘迫,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但聂某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低,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予以改造。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4、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聂某某服从管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示后悔。在本次庭审中当庭认罪、真诚悔过,其认罪态度较好。
    据此,可以对被告人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且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5、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被告人聂某某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聂某某从嫖资中提成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与事实不符。尽管发廊的记账本上记录有聂某某自2012年8月12日工作以来的发廊台费收入,但是台费收入均是由其老板雷某某所有和支配的,2012年8月21日雷某某在台费中支取了5000元,剩余的钱雷某某也没有给被告人,被告人也没在雷某某那里领到过工资。据此,可以对被告人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7、被告人聂某某还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聂某某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聂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法院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聂某某身患重病,于2009年10月在湖南省肿瘤医院诊断出患有子宫癌。对其适用缓刑,不仅是给聂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将挽救一个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
    (3)被告人聂某某家庭经济困难。2012年其前夫起诉至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与被告人离婚,同年5月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但其前夫至今未履行赔偿一万元的义务,也从未尽对婚生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被告人每月需支付200元抚养费给其婚生女(张梦婷,13岁)至其大学毕业;在老家还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需要被告人赡养。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让被告人聂某某对老母亲尽孝道,对女儿尽教育抚养义务。
    (4)被告人聂某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综上所述,当你无意间触犯容留卖淫罪时,在未对社会造成大的影响,且情节较轻时可向法院提交一份辩护词,陈述清楚此事件发生原因,并要注明所造成后果并不严重。当事人认错态度还应该积极诚恳,力求法院从轻判处。如果你阅读完以上内容,对容留卖淫罪罪轻辩护词还有问题的话可以详询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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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