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么处罚? |
释义 | 目前许多人都会使用到信用卡,由于信用卡有较高的透支额度,且使用比较方便,因此不法人员会通过窃取、收买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而伪造信用卡进而获得非法收入。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触犯法律了,那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么处罚?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认定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以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对信用卡使用者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收买信用卡信息之后用于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就会对信用卡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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