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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释义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下列民事诉讼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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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