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吗 |
释义 | 相信我国所有的公民都知道,在刑事犯罪当中故意杀人罪这应该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一种了。这种行为极其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权,蔑视我国的法规,肯定法律是会对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严惩的。但是在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所犯的罪行又分为结果犯和行为犯,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这种罪行,有一部分人就不是特别的清楚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吗? 一、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吗? 属于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 二、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划分标准 如何正确界定行为犯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要确立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标准。从两大类观点看,前者可称为既遂标准说,后者为成立标准说。我们基本赞同既遂标准说,并阐明以下理由: (1 )以结果论责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续下来的刑法观念,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以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但许多犯罪的确是以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主要标志的。将这类犯罪归于结果犯之列,合乎传统思维观念。又由于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确立上述观念对研究和处罚既遂犯具有现实意义。 (2 )虽然我国刑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设置则是以处罚既遂犯为标本的。这就是说,立法者在给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考虑的是该罪既遂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于是,依既遂标准说研究结果犯和行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规律,有助于法定刑体系的协调一致。 (3)根据成立标准说,结果犯只限于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和少数直接故意犯罪,这势必导致有的犯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如依据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本身来看,该罪只是行为犯。但就具体的杀人罪而言,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犯,间接故意杀人是结果犯,于是该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4)就犯罪构成和犯罪既遂的关系而言,犯罪构成是基础, 犯罪既遂是最充分实现了的犯罪构成。表面上看,成立标准说强调犯罪构成的作用,实质上这是把犯罪构成过于简单化的表现。相反,既遂标准说是在运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对既遂犯的处罚,是罪与刑的结合,其价值取向更加合理。 此外,那种以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来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也是对立法技术的忽视,因为立法者在表述法律时必须强调语言运用的简洁明了,仅以法律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表述判别行为犯或结果犯是过于表面化的表现。当然,如何准确地表述既遂标准说,还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依笔者之见,对行为犯的定义可作这样的表述:行为犯就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这里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一种,只不过它所要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是危险结果(即实际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故意杀人罪肯定是属于结果犯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死亡,行为犯和结果犯实际上也是有着一定的划分标准的。行为犯在更多的时候倾向于犯罪未随。而且像故意杀人罪的这种罪行,基本量刑都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的,这已经属于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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