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执罪检察院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
释义 | 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的这部分的犯罪嫌疑人的心态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其实在法律整个仔细严谨的审判之下是不会做出冤枉当事人的判决结果的,所以这部分人实际上就是将不满的情绪,一直用这种消极的态度对抗到底了。和拒执罪有相关利益的部分人员有的时候也比较好奇,拒执罪检察院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一、拒执罪检察院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1、该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当然起诉是由检察机关进行,判决当然是由法院作出。 2、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追诉存在该立案,难立案的困惑。主要表现:公安侦查部门对涉案特殊主体的干预有顾虑,不依法作为;不愿承担涉案信访压力与办案经费;立案前,对移送材料的进行“实质”审查,为立案设障,行拖延之实。其内在症结在于理念的偏差与程序价值选择上的移位,法的应然要求和实然结果之间的差距违背司法规律,产生不能容忍的偏离,实为功利思维下的部门保护的结果。 二、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关于拒执罪的相关缺陷 1、罪名不够严谨 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拒不执行的,构不成犯罪,其实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理论上的纷争,但是罪名并没有能够予以修改,造成了许多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另外,该罪名也没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罪状描述也不够精确。 2、原审当事人疑惑多 最高院《解释》中的第八条规定,“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和执行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犯罪的,均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件移送后被国家侦查机关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民商、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变为了刑事案件。这种诉讼主体的更替是案件当事人始料不及的,原本是一般的民商、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的权利义务到此变成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一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难以查证处理,就会给原审的当事人带来较多的疑惑与茫然。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若是甲地法院审判的案件到乙地执行(或委托乙地法院执行),执行中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案件审判在甲地,违法犯罪事实却在乙地,此案件按规定应该移送到乙地公安机关管辖,乙地的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为了查清案件或财产情况,能否到甲地去侦查?原审案件的当事法院又该以什么身份为侦查机关提供情况,又该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哪个法院审理判决呢?这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一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若在办理“拒执罪”中有侦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提前介入,不仅给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使其有更多机会设置障碍隐匿转移财产,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大了执行难度。最终有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3、法定刑过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本条明确了在刑事处罚中,法定刑为两种(自由刑、财产刑)。从司法实践分析,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刑期太低。在刑事审判中,罪刑相当是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现实中,有人偷了1000元被判刑,有人欠了20000元多年不执行判决而逍遥法外,这就让人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实践中,在此类犯罪处罚的立法设置上,没有分别案情,统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也有显失公平之处。如不划分诉讼标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标的同判的现象;二是罚金不明。财产刑的适用,目的是犯罪人受到财产上的应得处罚,但《刑法》中也只是笼统作了处罚规定,既没有参照原诉讼标的给予罚金,也没有按照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检察院关于拒执罪所扮演的提起诉讼的角色,关于拒执罪的实际处理情况有的时候比较复杂。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对您各方面的利益都是有非常严重的影响的,那小编建议还是在律师的陪同下按照拒执罪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比较好,整个过程当中自己是不需要接触到检察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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