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扒窃关于场所的认定是否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
释义 | 一、扒窃关于场所的认定是否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扒窃关于场所的认定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不过扒窃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类似于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事案件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由此得知,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公共场所偷东西的就不能够成盗窃罪,实际上也是提醒大家,越是在公共场所越应该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东西。而且对于那些屡次扒窃的犯罪嫌疑人,理论上不论偷了多少东西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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