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工人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随着近几年我国许多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力度,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火热,各种各样的建筑工程项目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由此也带来建筑行业的劳务纠纷问题,由于建筑工地上的普通工人大多为农民工,其经济收入和地位相对较低,在发生劳务纠纷或工伤事故时,这些农民工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向谁维权,那么,工地工人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与劳务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3、劳务关系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发生劳务关系纠纷通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4、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对于劳务关系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也就是说在劳务关系中雇佣一方支付的对价是一个相对不变区间,既一个较为确定的“一口价”。而劳动关系中才会有按月支付工资和按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综上所述,关于工地工人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果工地工人与用人单位是上下级的管理和支配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没有劳动合同,只是按用人单位的规定应付出劳动,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参照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相对固定,工资支付也有固定时间等,那么工地工人与用人单位就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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