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如何 |
释义 | 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所进行的赔偿。 既然是赔偿,不言而喻,就是用金钱来弥补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以此抚慰受伤的心灵。此项赔偿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人们对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而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法律还没有开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0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就精神损失进行主张,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及其特点: (一)刑事被害人蒙受的精神损失只要是客观存在的,就应当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三种情形中绝大多数都可因犯罪行为而造成。 (二)刑事被害人比民事受害人更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要说有一定的区别也是非本质的,就在于前者比后损害程度更大,侵权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更难得以挽回和补救。正因为如此,就更应当得到赔偿。这是普通老百姓都强烈主张的。 笔者认为,与财产损失一样,并不能因为被告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当然地不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只要有刑事侵权(犯罪)行为实施了,客观上已有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损害)发生,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赔偿。 (三)被害人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首先,从国际上看,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物质文化的发展和人权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完善,以人格权为核心的基本人权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不仅在民事领域,而且是刑事、行政审判领域都予以保护,甚至在多数国家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目前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我国立法、司法活动应当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公平而又合理的做法。否则,谈法治与国际接轨,将难以圆说。陈*忠、丁新春法官认为:这是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要求。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的问题了。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大家都是可以有所了解的,未来法律应该会有所规制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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