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受环境污染如何向侵权人索赔 |
释义 | 遭受环境污染如何向侵权人索赔 新的《民法典》于2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需要对直接受到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赔偿。《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中的排污方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排污方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 向侵权人索赔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 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方式相对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接受,因此成为法院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损失深度依赖的方式。实践中也不乏因为受害人无法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所遭受的损失而法院不支持其关于损害赔偿的该项诉请。 不过,鉴定评估报告亦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鉴定已经时过境迁,难以反映当时情况,强行鉴定,不够客观,容易包含水分,往往成为社会空耗成本。特别是在有可比拟的案例作为参考时,污染损失是否还有必要鉴定值得商榷。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 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如果是农业损失,则是根据平均水平或者是市价能够确定的收入,选取可参照的基准进行计算。 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 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损失补偿标准亦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只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间接失,如纯经济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和减责事由 补充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规定,当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第三人造成的、正当防卫造成的、紧急避险造成的以及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行为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和减责事由如下: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的故意。 三、损害结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不仅是国家层面在治理,个人方面也许加强管理,对于污染者进行追加责任,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也是为国家的利益着想。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想要了解更多,需要详细咨询,可以来法律咨询网找专业律师随时提供一对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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