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
释义 | 非法倾倒废油渣造成重大污染 2006年11月,被告人苏*华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中山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含酚工业废液运出处理。而天乙公司没有审查苏*华运输、排放危险废物的经营资格,也没有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移,就把这批废油渣交给苏*华处理。 2007年1至4月期间,苏*华雇佣郭*由、江*锋和一名外号叫“四川仔”的男子,驾驶车牌号为赣F/32668的改装货车,将总共百余吨的废油渣(每车约17吨)运到丹灶镇,并分六次排放在樵丹路、金沙医院南边空地、大洲河等地,造成排放地周边地区严重污染。 据统计,污染造成当地1万多亩农作物无法正常灌溉,4公里长的河涌内鱼虾死亡,4000多名居民被紧急疏散,10多名群众入院治疗,造成财产损失110多万元。同时,污染物直逼北江饮用水源,威胁沿岸几十万名群众的饮水安全。 检察院支持督促丹灶镇政府起诉 该案是佛山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南海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诉讼。 2008年3月20日,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苏*华、郭*由、江*锋均被以重大污染事故罪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金。而天乙公司则被广东省环保局处以25万元罚款。 在成功追究这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制造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南海区检察院认识到,3名被告人以及天乙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国家和集体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决定以该案为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方面的首次尝试,遂支持和督促丹灶镇政府作为原告,对天乙公司和3名被告人提起诉讼。 2009年4月27日,丹灶镇政府以原告身份向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诉称天乙公司和3名被告人带来的污染,造成经济损失340.3399万元,诉请法院判令4被告对上述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海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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