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39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关系之中,在发生问题是有很多细节方面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如果都有所隐瞒的话将会造成事实很难认定,如果说单方面想解除劳动合同,认定谁是过错方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9条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法39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但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该《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当时指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实际执行刑的; ②被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 ③对于外国人被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39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四种,第四种又分为了三类,当用人单位如果想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就可以解除,但是小编在此提醒各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出现了上述情况,否则是不能单方面接触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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