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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属于什么类别
释义 一、施工合同属于什么类别
    承揽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合同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三、承揽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日益丰富,技术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需求也逐渐的多样化,仅仅通过买卖关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承揽合同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些特殊要求而涉及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深化的时代,承揽合同有其广泛的发展空间。伴随着承揽合同的快速发展,承揽合同的纠纷逐渐增多,对这类合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能够促进技术进一步向专业化发展,从而为提高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做出贡献。本文研究的主要是以某种技术或信息为基础而完成定做的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这类承揽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有相似之处,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需要委托特定的服务者才能取得的劳动成果。
    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不同,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不特定性,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承揽人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传递专业技术知识的主观愿望。
    承揽合同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基本不会涉及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而技术服务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调整之外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所以这类合同的纠纷与技术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在取得定作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比较复杂的技术工作承揽人不能独自完成的时候,往往会与他人合作完成,这就使的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定作物交付、质量或酬金给付环节上,而更多的是承揽人之间受领酬金之争。在发生这类纠纷时主要是依照双方在合同的约定,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施工合同属于什么类别的法律知识。施工合同是属于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等类型的,需要根据施工合同中交付形式进行确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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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