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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期内辞职有补偿吗
释义
    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补偿金,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用工合同还没到期,提前30天辞职,一般不需要赔偿违约金,除非合同约定服务期: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2、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1、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工资。
    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劳动者拥有相关的劳动权益。可以提前30天进行相关的辞职,无需赔偿相关的用人单位违约金。但如果劳动合同具有服务性的专项培训或是行业限制的合同的,劳动者要根据相关的劳动合同条款,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的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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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