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企业的经济纠纷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破产企业的经济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的以下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折,可在七日内请示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的。 二、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规定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销权”第59条规定了两种,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较民法通则规定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期间内因权利的行使而引起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在合同法第74条中,“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本为相对权,其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人而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通说认为,赋予债权人的撤销权由于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让债权的效力加以适当的扩张”,故与代位权一起归类于债的保全研究范畴。除此之外,对除斥期间计算略有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上,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否认权理论实为日本学者提出,在英美法系则称为“可撤销交易制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破产一般来说会出现相应的经济纠纷,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一个解决的情况。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 深圳律师 ? 江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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