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弃婴监护人书面申请怎么写? |
释义 | 社会上其实有很多可怜的孩子在被生出来之后又因为父母的狠心抛弃而变成了弃婴,而也有善良的人为了给这些弃婴一个家而主动要求成为其监护人,但是弃婴在收养和监护的手续上还是需要书面的申请的,而申请中必须将自己的收养的经济实力以及相关事实了解情况都包含在内。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弃婴监护人书面申请怎么写? xxx民政局: 我叫xxx,x,出生于xxx年xx月xx日,现年xx岁;配偶名字,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现年xx岁。系xxx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组民,现居住在原大山乡大山街。 我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 我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近些年来,因盼婴情切,四处求医问药,经多方医治初步诊断为医学上认定的不孕症,今后怀孕生育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的了。像我们这样一对婚后婚龄长达14年又无亲生子女的中年夫妇来说,心里上无疑背负着较大的压力。家中何时能添个小孩,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给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综上所述,当社会上其他与弃婴没有血缘的人想要主动在法律意义上承担照顾和监护的责任是不能在主观上表示就可以的,因为法律对弃婴的登记是需要通过公民自己的书面申请并且在机构确定能够保证弃婴生活的基础上才会认定其监护人的身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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