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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
释义
    第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仅以公司为被告是否可以?
    可以。依据为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法经[2000]24号)
    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
    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债权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21、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属于公司的债权,已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可以由清算组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清算主体可以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解决:
    1、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使公司积极实现公司的债权,从而维护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2、按照《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为权诉讼,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债权人没有以股东作为被告而仅仅以公司为被告,公司如何办理应诉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
    “4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以证明其身。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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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