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享电影资源犯法吗 |
释义 | 分享电影资源犯法吗 算,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偿的也算,因为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你可以自己欣赏,或者分享给特定的几个人,但公开分享出来就是侵权。 1、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电影资源这个必须要考虑到自己是否授权,以及自己是否适用于营业为目的的,如果说自己非常的这个电影,而且是公开场合分享的话,可能会侵害到作品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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