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诉讼对参与人有什么要求吗 |
释义 | 第三十八条,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共同诉讼对参与人有什么要求吗”的法律知识。共同诉讼中的参与人大致有以上几种要求。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法律咨询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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