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物照片参赛是不是侵犯肖像权? |
释义 | 一、人物照片参赛是不是侵犯肖像权? 人物照片参赛不一定就是侵犯肖像权,如果作品是抓拍的特写人物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如果拍摄的事很多人群就不需要了新闻或是公益的应该没问题,商业的就可能涉及到了拍名人,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不同,有新闻意义。而报社杂志和其他出版物还有不同。 下边的可以参考下: 4、现行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条款和体系 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贯彻民愤通则若干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其他单行法律中对肖像权保护的条款。 5、对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1)、形式要件:未经同意。 2)、实质要件:以营利为目的。 什么叫以营利为目的:A 有营利的故意。B 实施了营利的行为。C 损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BC都好解答,但关键是A,就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并且法官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的摄影师会拍摄比较有意义的人物作品去参加比赛或者直接作为展览,而照片中的人物如果是特写并且能够直观地认出是本人的情况下是需要经过对方的认可之后才能够去参赛的,如果是在不同意的基础上就是侵犯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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