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1.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 2.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联系是两者都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有哪些类型 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类型包括了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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