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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释义
    一、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1.产权人享有占有权,即对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这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
    2.产权人享有使用权,即按照房产的性能和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
    3.产权人还享有收益权,即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产权人拥有处分权,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5.需要强调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房屋权属登记内容
    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1.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3.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4.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一定情形(如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等)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6.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三、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在办理房地产买卖过户时,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1.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2.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3.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会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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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