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社保缴费中断的处理办法是: 1、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 2、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法律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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