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危险驾驶,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案件: 一辆普通大客车当校车接送幼儿,居然超载100%,简直把幼儿生命当儿戏!虽然没有发生意外,但是司机还是要受到法律追责。笔者今天从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获悉,幼儿园校车司机毛*德因涉嫌校车危险驾驶罪已于1月28日被该院提起公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被提起公诉的校车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2015年12月2日,毛*德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作为幼儿园校车送临海市小芝镇某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因超载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查,该客车核定载人为幼儿21人、成人2人,而在交警部门查获该校车时,车上竟然实载幼儿42人、成人2人,超过额定乘员数100%! 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这辆校车有效期为2015年3月31日,在到期之后,并没有重新申领新的校车标牌。据毛*德供述,该幼儿园登记有幼儿177名,其中115人需要接送,而接送车辆仅有一辆。毛*德为贪省方便省力,将本应该分批接送的幼儿塞进了一辆校车,严重超载。 律师提醒: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明确将校车超载列入“危险驾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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