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
释义 | 一、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法律网提醒您,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房屋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当房屋执行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收到申请书以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那么需要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若提出的证据不充足,那么会不成立而且驳回申请书;若当事人对宣判的内容不符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再次申请 三、执行时候房产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执行时候房产评估费用由申请评估的人承担。如果是申请执行人申请则申请执行人预交,如果是被执行人申请则被执行人预交,这个鉴定机构一看就知道了,因为法院向鉴定机构移送鉴定的时候,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意见表,上面都有申请人的资料和联系方式,鉴定机构会直接联系申请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二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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