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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归谁管理尚未明确
释义
    一、农村宅基地归谁管理尚未明确
    农村宅基地归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如下:
    1.准备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
    3.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国土所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5.审核通过之后,完成宅基证更名,下发新的证书。
    
    三、农村宅基地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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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