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办事程序: 材料齐备后,受理人员审查,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需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提供)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工商局提供)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无须保证,即亦承担责任。 2.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无效。 4.申请人应当使用蓝黑、黑钢笔、毛笔填写表格。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企业登记科 办公地点: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大厅 联 系 人:姚志文 联系电话:2581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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