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和学生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
释义 |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相对人,既有服从行政主体管理的义务,也享有行政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作为行政主体既有管理相对人,并对其实施制裁的权利,但也有提供服务的义务。 表面上看都享有权利,都要履行义务,实质上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如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利予以制裁和强制其履行。相反,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即使是不当或违法,相对人既不能否认其效力也不能加以抵制,只能在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法获得救济。 正如上述对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论述一样,学校对学生而言就是行政主体,学校制定严格的校规校纪,学生必须服从遵守,即使有时学校的校规校纪不尽合理或违法,学生也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报纸上刊载的有的大学规定在校学生一律不准结婚,结婚就开除学籍,这一规定就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甚至比军纪还严格,因服现役的军人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结婚,部队可以批准假期,而规定不准结婚的学校规定确是让达到婚龄的学生不能结婚,有个别学生触犯了此项校规,就受到了学校的开除处分。由此可见,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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