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延长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延长 在申请工伤认定延期时,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但遇到特殊情况,例如事故发生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3.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可延长情形说明 1.可延长的情形主要包括: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 (2)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 2.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目前的规定并未明确。 ![]() 三、迟申工伤认定措施 1.如果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2.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3.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尽早申请工伤认定,以免错过申请时限,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了解工伤认定延期规定后,你还想知道工伤认定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吗?欢迎在法律网留言咨询,我们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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