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的应予: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