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什么 |
释义 | 一、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具体有什么 1.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3.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4.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且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特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合同债权质押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三、合同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什么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可以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实现其债权应当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时候。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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