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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其债务如何清偿?
释义
    应当区分债务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两种情况来讨论:
    (1)法人死亡
    法人的死亡又包括法人因破产清算而消灭,以及因合并、分立而消灭,后一种情形我们会在下一问题做详细讨论,以下主要讨论法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时,破产债权只能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但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没有担保权的普通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项费用之后才能获得清偿。实践中,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率是非常低的。
    (2)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分为现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者的法律效果一致。自然人死亡其债务并非当然消灭,该债务如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负有清偿义务,因此此时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债务乃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可见,一般来说,能否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首先应当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
    (1)债务是否发生与婚姻存续期间;
    (2)如果债务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而是放生与婚姻缔结之前,则考察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婚后的共同家庭生活。
    如果夫妻一方借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则一般宜认为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借债款是用于夫妻婚后家庭生活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既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又并非用于家庭婚后生活,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只能由借款的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
    债务人生前债务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则只能以其个人自有财产清偿,其财产已被继承的,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因为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
    因此债权人及时了解哪些属于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被集成的财产有哪些,对于债权人追偿欠款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可见,债务人的个人财产除了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外,还包括从家庭财产和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对于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已被继承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继承人接受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有的清偿责任是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对于超出继承遗产价值的,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则法律不禁止。
    应该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的遗产并不一定都用作清偿身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贷款人在放贷时就应当把债务人的家庭状况考虑在内,债务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和家人的生活情况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放款时应要求提供足额的担保,保证人死亡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物或保证人,“父债子偿”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子女主张还款,但不能就其子女的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8]《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9]《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10]《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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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