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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释义
    一、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一般不可以并用。民法典中的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金的适用就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合民法典所确定的原则是:
    (一) 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二) 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
    (三) 当事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而当事人仅主张违约金而未主张赔偿的,对其主张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但是当事人仅主张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请求。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且未约定两者排斥适用的,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主张选择适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如果计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且与实际的损失基本相符的,应予支持;如果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确定,但是对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除外。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想被债权人起诉,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履行的结果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 支付违约金:债务人由于自己的原因而违约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对债权人进行损失赔偿;
    (三) 赔偿损失: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说明,债务人需要赔偿债权人所有的损失;
    (四) 合同法中规定的其他承担方式。
    不管是哪一种承担方式,最终的结果都是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和赔偿,所以我们不要随意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者外,总体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依据该项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此外,民法典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的相关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金的适用就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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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