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事故处理时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规定为1年。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医疗事故争议采用了这一诉讼时效。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1年,那么,应当从何时起算呢?《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已经知道,均推定为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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