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怎样追偿 |
释义 | 一、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怎样追偿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办法是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 1.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2.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3.功能不同。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4.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5.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6.抗辩事由不同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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