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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是如何的
释义
    一、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是如何的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权利质押。
    5.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确定的,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担保的方式有什么具体的特点
    债的担保的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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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2: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