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女应承担继母的赡养费吗? |
释义 | 导读:继女应承担继母的赡养费吗?生父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母与继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女就有义务对继母尽赡养义务。赡养继母方式可自行协商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定期支付赡养费、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案例: 河南省息县路口乡农民张某与邻村农妇王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娟娟。在娟娟不满3周岁时,母亲王某因病去世,张某又与比自己大两岁的张李氏结婚。由于张李氏与张某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张李氏便全心全意抚养娟娟。娟娟23岁那年经人介绍嫁到正阳县大林镇小李村。2008年3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李氏便过起了孤身生活。常言道:“生身没有养身重。”然而出嫁后娟娟却对养母的生产生活不管不问。近年来,张李氏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不能下地劳动,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生计,便提出要求娟娟赡养,娟娟却一口拒绝道:“你不是我的亲生母亲,你的事我不管。”虽经两县乡村干部协调劝解,娟娟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万般无奈的张李氏只得求助法庭。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娟娟是张李氏的继女,张李氏对其承担了抚养义务。在张李氏年事已高,无法维持生计时,娟娟理应承担对继母的赡养义务。遂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娟娟每月承担张李氏的赡养费450元,直至张李氏寿终。 法律网律师评析: 继女应承担继母的赡养费吗? 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女年幼时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就应在继父母年老后赡养老人。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抚养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 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但是从社会道德品质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也在情理之中。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一、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二、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继父母对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就有义务赡养继父母。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李氏与张某结婚后,承担了抚养教育继女娟娟的责任,那么,继女娟娟理应在李氏年迈时尽赡养义务。 既然继女娟娟对继母李氏有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该怎么算呢?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给付按以下标准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小编提醒: 当同生活型的继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继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继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继子女给付。如继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继子女的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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