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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大广高速征地赔偿行政起诉状
释义
    原告:王某柏、王某东、王某样、成某火、肖某和、陈某利、肖某造、刘某合、王某江、刘某芝、王某文、乐某智等。系湖北省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一组十五户村民代表,王某柏为主要代表。
    被告:甲;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一组组长 王旱生
    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村支书 王某贵
    乙;通山县洪港镇镇政府
    通山县县政府
    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十七局、大广南高速公路十二合段承建单位
    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一组未被征地部分村民
    诉讼请求:
    1. 责令被告第三人联合如实、详尽公布大广南高速公路十二合同段被征收土地及相应补偿情况。
    2. 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和赔偿因被告非法侵占、处置原告等十五户居民合法征地补偿。
    3. 责令被告甲方王早生赔偿因非法侵害原告主要代表王某柏人生安全所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赔偿。
    4. 诉讼费用由被告即第三人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大广高速公路途径原告生产组区域,征收原告十几户村民田地山林百余亩,按规定每亩补偿一万多元,合计百余万元。被告甲方与第三人协议封锁消息,致使赔偿金不能如实发放。
    自2008年8月5日动工,原告全力配合支持国家建设,政府也按规定如数补偿。但被告甲故意混淆视听,不经村民同意,竟将征地赔偿金非法处置甚至侵占。被告甲两人先利用自身关系及影响力,将第一笔征地赔偿金平均分给全组240名村民。每人2000元,共计48万元。2009年毁山林田地。第二批赔偿金到户,分发被征地村民按人口1000元。共9万元。还有50余万元赔偿金去向不明。原告基本上都是农民,大部分田地山林被毁,两年多来,生活日益窘迫,于是不得不运用合法手段向上有关部门反映。
    2010年3月28日,原稿上访县级政府,转交给镇政府处理,在调查过程中,被告甲方之一王早生气急败坏,当调查员面殴打原告主要代表王某柏,并恐吓王某柏不要上访,致使王某柏身体多处成疾,衣破不整。之后上访市级、县级仍不做合理处置。
    原告认为,被告甲方无视国家政策和法规,欺上瞒下,非法侵占、处置原告合法应得补偿巨款百万余元。原告运用法律合理途径争取合法所得,被告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恐吓、殴打原告主要代表王某柏,情形十分恶劣,请求迅速严肃处理。
    被告乙方身为上级主管,政府监督不力纵容下级胡作非为,损公肥私.原告请求援助,不知为民请命、除恶扬善、处之任之,难免有渎职之嫌。
    为了维护原告全体成员及王某柏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起诉法》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通山县人民法院
    柱状人:王某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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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