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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居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释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故主张分居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的分居证据有: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或者双方承认分居的录音;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长期以该居住地址接收包裹信件等证据;
    3、居委会居住证明,网格居住登记信息,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共同朋友、亲戚或邻居的证人证言;
    6、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分居文书,EMS邮寄,备注:分居协议书,保留邮寄底单及送达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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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