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考法律因素申请信用证的要点 |
释义 | 一、参考法律因素申请信用证的要点 申请信用证的要点: 1.申请开证前,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以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时要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包括修改后的正本合同)为依据,合同中规定要在信用证上明确的条款都必须列明。 4.合同规定为远期付款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以及费用负担、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检验机构(合同中应事先订明)。 6.信用证内容必须明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类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明确规定各单据应表述的内容。 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所以,进口人对卖方的要求,在申请开证时,应按合同有关规定转化成有关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对此将不予理睬。 8.一般信用证都应明确表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如无此表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应视作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我国基本上都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进口方不能指定,但如果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进口商可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否则,将被认为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 二、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1)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 三、信用证操作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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