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增加房屋权属登记细类及收件标准 |
释义 | 一、初始登记 (一)已领新建房屋确权证明换领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房屋确权证明(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6、房屋确权时的档案(登记部门提供) 7、如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材料及其他必须材料。 二、转移登记 (一)已领转让房屋确权证明、卖契换领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房屋确权证明(原件) 5、卖契或完税凭证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7、如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材料及其他必须材料。 8、房屋确权、交易时的档案(登记、交易部门提供) (二)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拆迁安置单位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料(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他组织); (2)拆迁安置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批量房屋登记提交一份委托书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登记房屋的范围,也可附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全部明细)、受托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3)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人明细表(原件); (4)拆迁安置房屋价格证明(原件,需要认定交换差价的); (5)拆迁安置房屋地名门牌变更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相关批示; (7)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迁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安置房屋的产权人提交: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6)完税或免税凭证 (7)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定合同的;是否收取由区县建委确定) 3、其他 (1)拆迁安置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单独建立总档案,每个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产权人登记需要的拆迁安置单位的证明材料,可核验总档案中的证明材料。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产权人证明材料单独建立分档案,档案中可不包括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继承和赠与房屋一并发生的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居民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5、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者法院判决书; 6、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7、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赠与或遗赠); 8、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面积无变化的,可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未附表、图的,可不提交); (四)房改房单位回购房屋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档案电子数据化后可不交); 4、房改房回购合同(原件); 5、回购房屋计价表; 6、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确权证明(原件;注记回购套数、面积后退回); 7、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购房人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要求:单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的,在证中注记回购房屋门牌号、面积;单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收回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注记后退回); 3、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 4、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5、委托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6、名称变更的提交:抵押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抵押人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变更证明; 7、抵押房屋部位、面积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房屋清单(原件); 8、抵押权人、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补充合同(原件)。 四、以上提交的证明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单位证明真实的,可不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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