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侵占罪法律范畴的空白—不当得利 |
释义 |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既我国现行的侵占罪的法律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然而这样定义过于狭隘,也不能满足实际的法律需要,不符合犯罪的总体理论。 这样的定义把侵犯的财产只限在了三个范畴: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而在实际情况中,财物不可能只表现为三种范畴,这样就无法保证这三个范畴以外的他人财物受到侵犯占用所受到的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不当得利的情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由他人的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 那么通过不当得利所获得的财产并不是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这些利益财物并非属于自己所有,仍属于他人财物。 根据刑法学侵犯财产罪的构成持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解释及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条件。 不当得利人对明知所得的是不当得利,还非法占用、且数额较大,对他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的行为也应当属于财产侵犯的犯罪事实,可以纳入侵占罪的法律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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