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不合理,并不构成退还定金的理由。不合理的补充协议,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或解除。但是定金的担保属性就导致了其在原则上是不能退的,如果是因对方的过失造成无法实现购房合同的,则可以主张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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