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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如何成立?
释义 《收养法》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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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