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的情况有哪些看这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等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认定的情形: 1.在单位上班期间,因工受伤的; 2.在单位上班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的; 3.在单位上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的; 6.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等。 ![]() 三、工伤认定需要交钱吗 在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不需要缴纳费用的。但是认定了工伤之后,还要申请一个伤残等级鉴定,这个是需要交几百块的鉴定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次之间,鉴定中需要进行检查诊断的,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诊断费用另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收费一般在350元至1200元/人次之间。所在地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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