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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沁源特大交通肇事案开庭
释义
    司机疲劳驾驶致21死18伤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
    8日上午,轰动全国的沁源“11·14”特大交通惨案在山西长治开庭。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出庭受审。死者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903703.5元。
    被告方言回答法官提问
    前天上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审判庭设在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大早,郊区法院审判庭前已围满了人。8时,在一阵警笛声中,被告人李某戴着手铐、头戴面罩被押下警车。8时30分,随着审判长一声槌响庭审开始,被告人李某押进法庭并被法警卸去面罩。庭审中,面对法官和公诉人等的提问,被告人李某(见大图)面部表情显得并不十分紧张,他用满口的黎城方言回答着法官的提问。
    司机被诉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此案涉及人员和单位较多,仅公诉人向法庭出具提供的证据就分12组,直到昨天17时才结束法庭调查。随即进入法庭辩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高速行车,置示警信号不顾,不采取任何刹车、减速、避让措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21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称只是交通肇事
    而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应该是先有思想准备,有目的地采用危险方式前往事先想好的特殊地点,从而达到所要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而被告人李某是在正常的公路上行驶出的事故,事故发生之前他的目的是去煤矿拉煤,而不是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他没有上述事先的犯罪条件,所以这种罪名难以成立,说到底仍是一起交通肇事罪,所不同的是这起交通肇事的后果十分严重,但法律不是以后果的轻重来判定案件的性质的。
    此案69人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社会影响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多、案情复杂等实际情况,做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8月9日将继续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多达69人。
    案情回放
    21名师生命丧车轮
    200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山西黎城县白龙运输公司东风重型普通全挂车晋D13513、晋DC817挂空载由黎城到沁源马车峪煤矿拉煤。次日凌晨5时55分许,李驾车行至汾屯线118公里+320米路段,因疲劳驾驶驾车冲入正在公路上跑操的沁源二中学生队伍,造成21人死亡、18人受伤、肇事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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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