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不满意的工伤认定申诉 |
释义 | 一、如何对不满意的工伤认定申诉 不满意的工伤认定申诉的方式是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材料如下: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 2.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出具的查询证明; 5.其他要求的申报材料。 三、工伤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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